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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考生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5 09:27:53 浏览次数:

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考生告知书

各位考生:

根据学校三位一体招生章程规定,2023年4月15日我校将在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组织现场综合素质测试,为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到说明

1考生从本部校区(东一门)按指定通道排队进校;陪同人员和车辆可一同进校。

2报到地点:北教2-3号楼的一楼大厅

3报到时间:考试时间为上午的考生,须在7:00-8:00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时间为下午的考生,须在12:30-13:30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4报到材料: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报到,二证缺一不可。素质特长生以初审结果公布的名单为准,还须携带相关奖状证书原件,经现场核验方可参加考试。

5、完成报到手续的考生,及时进入考场抽签、候考。除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外的其它物品一律不允许带入考场;现场提供物品寄存服务。

  6、请考生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见附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配合考务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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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说明

1、时间安排:

时间

报到时间

专业

4月15日

上午

7:00-8:00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创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宗商品交易)、财务管理(家族财富管理)

下午

12:30-13:30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工业设计、文化产业管理(文遗保护与利用)、财务管理(中美2+2学分互认班)

2、考试形式:我校“三位一体”综合测试以单独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形式开展。

3、考察内容:第一,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占面试总成绩的40%;第二,考察学生的专业素养,占面试总成绩的60%。

4、面试组织:时长约18分钟,包括8分钟备考时间、10分钟面试时间。 

三、考试流程

1、进场时间:上午8:00(下午13:30)前进场,准备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其它物品一律不允许携带。

2、抽签流程:考生进候考教室前,由考生随机抽取考场号、面试号,然后进入相应的候考室。

3、候考教室:8:00—8:15(13:30—13:45)讲解面试流程和注意事项。

4、面试安排:考生按面试顺序由工作人员带入相应备考室,8分钟后正式进入面试室开始面试。

5、面试结束:测试结束后,请考生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有序离场,预计考试最晚结束时间12:30(18:00)。

四、温馨提示

1、请考生和陪同人员注意出行安全,合理规划出行方式、出行时间。宁波地铁1号线芦港站A3口,距离本部校区东一门约480米,步行约8分钟。

2、陪同人员和车辆可一同进校;现场设有物品寄存处、家长休息室。

3、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我校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0574-88052239。

4、考生可于4月20日登录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查询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入围信息。

5、入围名单将于4月20日-5月3日在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网公示,如有疑义请联系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574-88044810。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节选自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70.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1.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